营盘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营盘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9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营盘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营盘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anping.gov.cn/yp/gkzn.html)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营盘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镇人民政府领导及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2.镇人民政府重要会议;
3.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解读;
4.镇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5.镇人民政府公示公告;
6.政府网站年度报表;
7.镇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
8.镇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9.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10.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1.镇人民政府采购信息;
12.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13.镇人民政府服务清单;
14.镇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重大决策听证、重点工作通报;
1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营盘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s://www.lanping.gov.cn/yp/gkzn.html);
2.“沧江明珠 毓秀营盘”微信公众号;
3.营盘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目录编排体系
营盘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按“类别—年度—生成时间”的体系编排;每条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的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发布日期等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等途径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营盘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是营盘镇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营盘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和受理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办公地址:营盘镇营盘街新建路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886-3281033
传真号码:0886-3281039
邮政编码:671406
电子邮箱: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营盘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兰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anping.gov.cn/)中营盘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索取,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的方式、途径;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用途。
(三)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面提交《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采用书面形式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营盘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进入兰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专栏”点击“依申请公开”,登录“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在线填写《营盘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办理流程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附件2: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2.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容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