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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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K39591720-2024-254188
- 发文机构
- 兰坪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办事指南
- 主题分类
- 社团管理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14 15:51:28
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办理条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 受理条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六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成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成立。 第七条: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30个以上从事相同、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申请入会;(二)发起人应当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在州(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行业协会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第八条: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所属行业,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协会”、“行业商会”称谓,名称前可以冠以字号,并应当冠以登记管理机关所属行政区划的字样。 第九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应当有10个以上的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成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成立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证明和营业执照;(四)拟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五)会员名册;(六)验资报告和住所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批准文件;不准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
办理流程
收费信息
|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申请 |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 受理 | 无特别说明 |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 | 10 |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 决定 | 5 | 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成立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放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登记的,发给不予登记的通知并说明理由。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 送达 |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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