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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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39591720-2022-192775
发文机构
兰坪县民政局
公开目录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04-12 11:04:39

兰坪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 号)精神和省、州、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 接会议、全州农村特殊困难群体集中供养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更 好发挥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保障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三个 聚焦”指示精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兜住 兜牢特殊困难群体,通过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开展深入细致的群 众工作,动员特困老年人进行集中供养,实现“老有所养、病有 所医、住有所居”,促进全面小康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 感。二、工作目标 积极主动开展特困对象摸底动员工作,动员符合条件的特困 人员入住供养机构,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确保社会保障 兜底人群与全县同步小康。2021 12 31 日前,各乡(镇) 完成有意愿入住敬老院的特困人员达 100,全县供养机构入住 率达到 7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原则。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 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 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就近管理原则。充分利用县中心敬老院及现有乡 (镇)敬老院,根据敬老院容量,合理部署、统筹安排,进一步 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 

    (三)坚持适度保障原则。严格执行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 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 本、全覆盖、可持续。 

    (四)坚持社会参与原则。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 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政策措施 

    (一)供养对象 1.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供养人员。 2.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留守老人和残 疾人。3.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留守老人和残疾人。 4.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患者等不适合集中供养人员,不纳 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范围,要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送往 专门医疗机构医治和照料。 

  (二)供养方式与内容 1.特困供养对象以纳入户口所在地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乡 (镇)无敬老院的可就近入住其他乡(镇)敬老院;如其他乡(镇) 敬老院满员可安排入住县中心敬老院;如有新建乡(镇)敬老院 待其投入使用后再作调整。 2.敬老院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上,有剩余床位,可将符 合入住条件的留守老人和残疾人纳入集中供养。        (三)供养标准 1.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 料护理标准。(1)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基本生活标准执行。(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 自理能力综合评估结果,将特困人员划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 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按照云南 省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档发放照料护理费,护 理费 80用于护理人员劳务报酬,20用于老人住院陪护人员 务工支出和护理所需用品费用支付。 2.城乡低保对象中留守老人和残疾人提供集中供养经费,将 救助资金交由供养机构,生活费不足部分和照料护理补贴由县级 财政给予补贴,按照人均费用为 1109 元/人/月计算。A 类农村 低保对象集中供养扣除 400 元/人/月,财政补助 709 元/人/月; B 类农村低保对象集中供养扣除 280 元/人/月,财政补助 829 /人/月;C 类农村低保对象集中供养扣除 185 元/人/月,财政补924 元/人/月。城市低保对象扣除保障金后,其余部分由财政 补助。3.其他留守老人和残疾人的集中供养费用,按照 1109 元/ 人/月计算,县级财政补助人均每月生活费用 300 元和照料护理 251 元,其他费用 558 元由供养对象家庭负责,按季度交纳。 以后留守老人和残疾人供养标准按照特困供养标准增加比 例交纳。    (四)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健全特困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特 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及时拨付。县财政局要根据县民政 局接纳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留守老人和残疾人以及其他类型留守 老人和残疾人人数,足额拨付集中供养补助资金。 

 (五)供养机构设置及管理 1.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送医(转诊)治疗、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2.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消防 设备、食品安全、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有条件的供养服务 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加强医 养结合工作。 3.按照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供养服务机构配备的服务人 员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 — 5 —自理能力三类服务对象的比例分别不低于 1:31:61:10。有 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可对社会开放,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 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服务,吸收社会养老人员入住, 提供有偿服务。 4.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养老机构要提前做好接收入住 准备工作,确保进得来、稳得住、能融入。一是做好人员分工与 安排,确保安全高效高质量服务;二是做好物资准备,增加适老 化设施;三是做好心理调适和环境融入方案,关注个性化需求, 加强对试住人员的关爱照护,用优质的服务留住人。县民政部门 和养老机构要积极组织特困人员及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到院参观 体验,参加院内组织活动,增强其入住意愿。 5.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 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 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 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 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六)规范供养服务管理工作 1.加强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各乡(镇)积极动员辖 区内特困供养人员入住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居住在危房或无房的 特困供养人员要全部动员入住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对一些思想有 顾虑的特困供养人员,可采取签订试住 1 个月协议,试住期间特 困人员供养经费由机构统筹管理使用,试住期间(或试住期满)同意集中供养的,按规定办理集中供养入住相关手续。 2.养老机构依法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并进行 审批或者备案。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养老机构中设立医疗机构的 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养老服务 机构做好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和应急工作;负责依法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 健康医疗数据。 3.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入住供养机构后可以 委托其近亲属或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民小组代管,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死亡后,其财产按生前协议或遗嘱及相关法律法规办 理。4.集中入住供养机构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可制定绩效激励 办法,积极鼓励特困人员参加本人身体条件允许的生产劳动、集 体活动、特困人员互助等活动,创造良好生活氛围。 

    五、人员保障 

    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法人登记,将机构运转经费、 工作人员待遇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养老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一所敬老院必须配备 3 名以上工作人员,包括 1 名法人、2 名财 务管理及业务管理工作人员,其他服务类人员实行政府购买服 务。

    六、工作任务

    根据评估先行、自愿入住、应住尽住的基本原则,全力做好 — 7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不断提升特困供养机构照护能力,从根 本上解决特困人员的集中照料问题。 

    (一)工作部署阶段(8 31 日到 9 6 日) 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全县特困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并结合实 际,制定县级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责任,细化工作任务。 各乡(镇)召开动员部署工作会议,明确目标压实责任,乡(镇) 将任务落实到人,主动介入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 

    (二)摸底宣传动员阶段(9 7 日到 9 20 日) 1.宣传摸底。各乡(镇)要迅速组织工作专班,利用公示栏、 宣传单、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宣传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 养相关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人人知晓政策。同时,要摸准特困人 员底数,重点核查特困人员的健康状况、生活自理情况、居住状 况、生存能力及抚养人状况,并认真填写集中供养申请人情况调 查表,并经调查人、被调查人、村干部三方签字确认。 2.动员入住。各乡(镇)及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逐村逐户宣传 动员,确保圆满完成入住任务。本次集中行动后,仍有空余床位 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老人开放,确保入住率达标。 

    (三)组织入住阶段(9 21 日-12 31 日) 经动员后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 政府和村(社区)组织体检,体检合格的,经乡(镇)、村(社 区)、本人(监护人)、养老机构四方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书,明 确四方的责任和义务后,方可入住养老机构集中供养。非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的,由家属送到院内,并协助办理相关续。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 振兴,强化兜底保障职责,确保广大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实现老有 所养、老有所依,防止因养老服务保障不到位造成脱贫人口规模 性返贫,成立以县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 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 人为成员的兰坪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工 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由李勤文同志兼任办公室 主任,赵南雁、和桂兰两位同志担任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 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并纳入年度预算;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优先保障养老集中供养机构的公益 性岗位,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县卫生健康局做好集中供养老人 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工作;各乡(镇)负责宣 传动员特困人员入住集中养老机构。 

    (三)加强经费保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健全特困供养 资金发放机制,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及时拨付给 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由供养机构统筹用于入住特困人员的吃、住、医、葬等 方面开支。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民政局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供养人 员照料护理服务和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县财政局原 则上按照集中供养机构每年不得低于 10 万元标准预算特困供养 机构运行经费,并加大机构运行和特困供养资金投入,有效提高 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完善养老机构硬件设施。县级财政 预算资金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加强财政资金 使用监督管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专项督察和定期通报制度,县社 会救助兜底保障指挥部定期对各乡(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 实际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及时通报工作完成情况。把特困人员集 中供养率作为年度考核的指标,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 与项目申报排序、资金安排挂钩。集中供养率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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