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兰)应急罚〔2020〕事故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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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778563242-2020-153113
- 发文机构
- 兰坪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执法公告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0-12-15 10:02:2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兰)应急罚〔2020〕事故7号
被处罚单位: 怒江xx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xx镇xx村委会xx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马xx 职务: 负责人 邮编: 671406
违法事实及:1.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3.未按《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未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废弃巷道、踩空区关闭不彻底),导致踩空区内人员坠落死亡的安全事故。
证据:1.事故发生后报案记录;2.事故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勘查图片、视频,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记录;4.兰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吴帮贵死亡尸表检验报告。(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人民币40.00万元(大写:肆拾万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兰坪县支行),账号;2513041629000020155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兰坪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兰坪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同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兰坪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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