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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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10963X-2021-161152
发文机构
兰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04-28 18:22:14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市监罚〔2020〕2号

当事人:兰坪地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5MA6K455N10

住所:兰坪县城区金江路170号兰坪财富天地8-08栋         

法定代表人:钟骏 

身份证号码:510302******10       

联系电话:1398867****其他联系方式:1337886****   

联系地址:兰坪县城区金江路170号兰坪财富天地8-08栋

2019年11月8日上午10时30分,兰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职能对兰坪地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转供电价格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收取的电价与国家“减税降费”的价目不相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及限期提供材料的通知,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当天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兰坪地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01月11日经兰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并于2016年1月19日起依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电网电价调整方案的批复》(云价价格[2012]49号)文件对兰坪财富天地的一般工商业用户进行转供电收费。国家对一般工商业电价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日先后进行了六次调整,分别为《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53号),电价调整时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85号),电价调整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6号),电价调整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7号),电价调整时间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335号),电价调整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8]454号),电价调整时间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该公司从2016年1月19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一直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电网电价调整方案的批复》(云价价格[2012]49号)规定的0.672元/kwh,未按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6次“减税降费”规定标准执行,经过调查、取证、核实,2018年四次退费供电局退还兰坪地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降费的金额 9396.68元,至我局执法人员介入调查时,该公司已把多收的电费9396.68元清退给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该公司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收取一般工商业终端电价金额122732.16元,按规定降价标准0.568元/Kwh,实际收0.683元/Kwh,每度电多收0.115元,合计多收20665.004元;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共计收取电价金额148591.9元,按规定降价标准0.5895元/Kwh,实际收0.683元/Kwh,每度电多收0.0935元,合计多收20341.00元;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共计收取电价金额76862.20元,按规定降价标准0.3365元/Kwh,实际收0.683元/Kwh,每度电多收0.3465元,合计多收38993.78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该公司合计多收电费79999.784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19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在公司检查时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兰坪地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2.2019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兰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兰市监责改[2019]190号),证明已告知当事人限期变更住所的事实;

证据3.2019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兰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兰市监提通[2019]190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当事人限期提交相关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和材料的事实; 

证据4.兰坪地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骏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张啟芳有全权处理兰坪地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减税降费”政策收取国家明令降低一般工商业转供电的费用一事的事实;   

证据5.2019年11月11日,经被委托人签字的兰坪地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局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及当事人已办理变更住所的事实; 

证据7.2019年11月8日,执法人员送达的询问通知书一份,2019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张啟芳进行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对当事人依据授权开展“减税降费”收取费用进行核实的事实;

证据8.当事人提交的2018年4月1至2019年8月30日实际收费明细表1份、收费单价复印件14份及客户抄表结算复核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收取费用的事实;

证据9.《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怒江州电网电价调整方案的批复》(云价价格[2012]49号)文件复印件1份及兰坪地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的“兰坪财富天地物业管理暂行收费标准”拍摄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该公司从2018年4月1日起,国家实行“减税降费”政策后,仍按原文件进行违法收费的事实;

证据10.《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8]53号)、《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85号)、《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6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再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8]10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335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8]454号)6份文件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国家对一般工商业电价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日先后进行了六次电价调整的事实。

证据11.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怒江兰坪供电局供电服务中心出具的有兰坪地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钟俊签字的于2018年9月28日在云南阅城百年生土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坪分公司会议室召开的事由为(云价价格[2018]101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云价价格[2018]111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行为的通知的宣传的工作签到表复印件一份、转供电宣传用户反馈表复印件一份,有被委托人签名的于2019年9月23日在兰坪县人民广场举办的以“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及清理转供电电价”宣传的文件签收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知晓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事实;

证据12.2019年11月8日,经被委托人签字的自述材料1份,退还多收电费情况说明二份以及商铺退补电费差价三份,证明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并已认识到错误,主动整改的事实。

证据13.2019年12月5日,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怒江兰坪供电局提供的《兰坪供电局关于转供电情况说明》一份,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怒江兰坪供电局与兰坪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一份,兰坪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坪地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时电费代收委托协议》,证明当事人具备收取电费的资格。

以上证据都有当事人及执法人员签字和按手印认可。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本局于2020年1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兰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兰市监听告〔2020〕2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在案发后能主动整改,未对社会造成大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赔消费者多付的费用79999.784元,无法退赔的作出书面说明后作没收处理并上交国库;至2019年12月25日止,当事人共退赔消费者多付电价款78550.404元,无法退赔的有1449.38元。鉴于上述情况,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未退赔的违法所得1449.38元;                                                   

2.处以违法所得金额1倍的罚款计79999.784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81449.16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兰坪县支行(银行户名:云南省兰坪县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513041629000020155,地址:兰坪县城沧江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兰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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