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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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35610963X-2020-153802
- 发文机构
- 兰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0-12-23 11:26:47
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
当事人: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5101002019948733
住所(住址): 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一号成勘院内
法定代表人: 乐成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106****15
联系电话: 135****51
2020年5月11日10时03分,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能对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兰坪县碧玉河四级水电站隧道引水工程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5台特种设备存在下列情况:1、未经开工告知安装设备;2、未办理使用登记;3、设备未经监督检验;4、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及无设备运行记录的事实;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于当天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兰)市监特令[2020]第7号,要求该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完善,但该行为逾期未全面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及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为此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8日到案发地再次进行核查,发现该工区正在正常作业,部分设备及其操作人员资质证、设备运行及保养记录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工地下段的两个储气罐已停止使用,但特种设备依然没有开工告知和依法进行登记。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10月从兰坪县碧玉河四级水电站建设管理局承包到碧玉河四级水电站隧道引水工程,2019年3月开始进行隧道施工,并于4月安装和使用5台特种设备,期间当事人一直未进行开工告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1日检查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兰)市监特令[2020]第7号,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于2020年5月25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完善,但该行为逾期未改正。上述行为有当事人的证言、证词、情况说明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两份,检查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和6月18日,特种设备安装现场照片五张,此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施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对当事人安装的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图片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情况知情并对违法事实认可的事实;
证据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兰)监特令[2020]第7号,此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就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作出了整改要求的事实;
证据四:送达回证(兰市监特令[2020]第7号)一份,此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明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具有依法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七:公司委托书一份,加盖公司印章,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委托其代理人全权配合调查处理案件的事实;
证据八:成都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装特种设备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一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和违法原委的陈述并已认识到错误,主动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确认。
当事人辩称:因为不清楚办理开工告知、不清楚办理使用登记、不清楚检验的规定时间和办理流程,所以未能及时办理。
本机关认为,该公司不清楚规定时间和办理流程造成超期未办理开工告知、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投入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不能作为违规使用该特种设备的理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在案发后能主动认识到错误,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该5台特种设备;
2、罚款1000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兰坪县支行银行(户名: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2513041629000020155,地址:兰坪县城沧江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兰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兰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7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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