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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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91337177-2021-163627
- 发文机构
- 兰坪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1-05-14 11:09:3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兰城管执法[2021]10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和秀花
执法部门:兰坪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1年5月14日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4日当事人在兰坪县城滨江大道生态走廊公园内存在毁损城市花草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兰坪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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