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人民政府关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有关法律条款明确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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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0957-2024-257187
- 发文机构
-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兰坪分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0-15 10:36:24
- 成文时间
- 2024-10-15
兰政发〔2024〕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 《噪声污染防治法》),全面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切实落实部门 监管责任,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条、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 条、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四条指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请相关单位依法行使
上述条款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采取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 强制措施,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 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 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 向社会公告。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兰坪县教育体育局。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 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 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 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 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 民。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兰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 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 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
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 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 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兰坪县交通运输局。
四、《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 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 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 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兰坪县公安局。
五、《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 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 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 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兰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 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 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兰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 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兰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
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 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 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 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 公告附近居民的。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兰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九、《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 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 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 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 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 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 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兰坪县公安局。
十、《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 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 路、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 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 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 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
(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 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 报送的。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兰坪县交通运输局。
十一、《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 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 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 造成噪声污染的。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兰坪县公安局。
十二、《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 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 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 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的;
(三)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 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 污染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兰坪县公安局。
十三、《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 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 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 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 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的。
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兰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通知修订和解释权归兰坪县人民政府, 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
202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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