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兰坪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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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0834/2020-150667
- 发文机构
- 兰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0-11-19 09:36:09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县人社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兰坪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文件制定的科学性、适用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30日
二、意见、建议提交方式
1.书面递交地址:兰坪县人民路3号兰坪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211室。
2.电子邮箱:178077221@qq.com。
3.电话:0886-3211747
附件:兰坪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兰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9日
兰坪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一)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二)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三)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我县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坚持“先保后征”“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征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可持续。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助。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等别和地类缴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具体标准为:水田(11、12等)3万元/亩(每增加1个等别相应提高1万元/亩)、水浇地2.5万元/亩、旱地2万元/亩、其他集体所有土地2万元/亩。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足额缴存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障资金。
(二)建立风险准备金。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
(三)利息收入。以上两项所产生的利息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财政专户进行统筹管理。
第五条 资金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兰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被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
(二)县财政局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财政专户。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做好保值增值工作。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
(三)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须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存入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第三章保障对象范围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保障对象范围,按以下条件执行:
(一)在兰坪县行政辖区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
(二)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户口簿(常住户籍)在册的被征地农民。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人员,年满16周岁并已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直接申请参保缴费补助;一户家庭在认定保障对象时按户口簿(常住户籍)人口数来计算人均耕地面积。
(三)同一被征地项目保障对象只认定一次,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不再重新认定。
(四)首次被征地农民因耕地面积达不到要求,不能纳入参保缴费补助对象,经再次被征地后符合参保缴费补助的应纳入保障范围。已纳入参保缴费补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认定一次,不能多重认定或叠加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五)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已“农转非”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的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以及享受企业职工离退休待遇(含:“未参保集体企业”、“原民办代课教师”、“参战参试人员”)人员;
(二)不属于政府依法统一征地而失地少地的人员;
(三)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民(社区)委员会的人员或经认定为失踪失联及已死亡人员;
(四)现役军人、专业军官;
(五)服刑期间的人员;
(六)土地由政府部门统一征收,用于出租、转租、流转土地的人员;
(七)失地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承包耕地面积超过0.3亩的;
(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后家庭新出生和新迁入的人员;
(九)违反法律法规出让土地情形的。
第八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被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实施办法保障范围。
第九条 耕地面积以农业部门开展兰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最终登记记载为准。
第四章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 保障方式:
(一)符合保障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参保缴费补助标准。被征地后全失地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参保缴费补助1500元;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参保缴费补助1000元,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第五章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和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村民(社区)委员会开展认定工作。要全面摸清被征地农民底数,建立基础信息台账,严格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和保障对象。
第十三条 申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补助的资料由农户自行收集,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具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征地农民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用地方与被征地农户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用地方没有与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协议的,可由签订协议的村(组)出具具体征地情况证明);
(三)被征地后换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申请补助经办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社区)委员会提供申请认定资料并领取相关表册,填写后交村民(社区)委员会初审并公示;
(二)村民(社区)委员会根据入户调查表及相关征地材料,审核后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自然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对村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相关材料进行联审,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四)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情况,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保障对象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审核后交县自然资源局审核;
(五)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征地情况对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保障对象土地征用情况进行复审(复核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并签署意见后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前四个部门审核情况,确定保障对象及享受补贴标准,并进行资金公示。
第六章参保缴费补助办法
第十五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参保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被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达不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
第十六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一)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缴费补助直接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二)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补助,被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次月发放,待遇不做补发。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因个人原因未按照规定参保的,应当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保说明》,自动放弃被征地农民所享权益。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自本实施办法颁布之日起,在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后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就业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即属于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不再属于保障对象,从录用或参保次月起一次性终止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九条 在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期间死亡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终止参保手续后,其剩余应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自动终止。
第二十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缴费后,符合领取缴费补助的条件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在缴费的次月,将补助划入个人账户。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缴费后,于每年11月前申报补助,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汇总审核后兑付缴费补助。
第七章组织实施和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
成立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统筹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各自职责,统筹协调、协同联动,确保改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第二十二条 部门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政策执行的主体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乡(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宣传发动、身份确认、参保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各项政策及工作落地见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重要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基金监管工作,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使用,并做好参保登记、参保缴费、补助办理、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经办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基金管理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专户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保值增值。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核实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对象基本信息,将被征地对象身份、征地面积等信息作为出具审核意见的前置条件,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测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监督用地单位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农村土地经营权,并提供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个人身份信息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反映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促进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要确保开展此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原《兰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坪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30号)自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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