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推进法治人社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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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0834-2019-122219
发文机构
兰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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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12-09 14:38:34

宪法宣传日和宪法宣传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2019年12月4日是第六个国家宪法日,从12月1日至7日,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全国部署开展以“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的“宪法宣传周”活动。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传递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也是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民的权益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3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禁止劳动就业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业促进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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