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0154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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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0690-2025-273538
- 发文机构
- 兰坪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办理结果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5-12-11 15:46:00
杨茂代表:
您在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搬迁户离婚后户籍处理的建议》交由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分户相关规定
(一)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户口迁移
为实现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服务好”的目标,根据《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融合战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通知》(云公治〔2020〕63号)、《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公治〔2021〕164号)等文件要求,近年来,我局各户政窗口均已全面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全力推进易地搬迁群众落户城镇工作,凡易地搬迁群众只需要凭书面申请、户口簿、安置点人员名单,即可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落户。
(二)乡村地区分户
依据《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服务指南》第二十八条。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
二、易地搬迁户户口迁移、分户问题的解决措施
按照户籍管理要求,所有的户籍迁移、分户都应以实际居住为前提,但易地搬迁群众户口迁移提倡群众自愿,不强制易地搬迁群众将户口迁移至实际居住的搬迁安置点,因此我县的易地搬迁户户口基本留置在已不再实际居住的原籍地,户在人不在对户籍地派出所的户籍管理工作造成管理困难,但为了尊重群众自愿,户籍地派出所仍然克服困难尽力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现在针对群众提出的离婚分户问题,目前有四种解决办法:一是群众离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或再婚的,可以将户口迁移至父母家或再婚夫(妻)户内;二是将整户户口迁移到实际居住的搬迁安置点后,根据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以分割的所属房间进行分户;三是离婚后重新购置房屋、租赁房屋、外出务工的,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办理分户或将户口迁入实际务工地,在实际务工地申请落户,落户类型参照城镇落户的各种情况;四是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的集体户落户(集体户按照城镇人口管理)。另外,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落户,只需要刑满释放人员携带刑满释放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即可。
最后,衷心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兰坪公安事业,继续为全县的公安工作献计献策,顺祝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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