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水务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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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056X-2009-79530
- 发文机构
- 兰坪县水利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09-07-20 08:52:17
兰坪县水务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兰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局拟作出重大决策组织的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水务局办公室牵头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拟作出重大决策的主办业务股室负责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拟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前,应当组织听证:
(一)起草或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变更或者修改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利发展五年规划;
(三)小(一)型以上水工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
(四)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且挖填土石方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五)可能对水功能保护区水质发生改变的小(一)型以上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六)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重大决策,本局作为牵头机关的,由本局组织听证;其他行政机关作为牵头机关的,由其他机关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本局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本局指派;决策发言人由本局主办股室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县第四纪工委指派。
第八条 本局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兰坪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举行听证会的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的名额及产生方式;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六)听证申请书;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申请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
(四)利害关系人还应当提供与申请听证事项相关的材料。
听证申请书由县水务局统一制作。
第十条 申请旁听的人数少于10人的,申请人全部参与旁听;申请旁听的人数多于10人的,由本局随机抽取确定10人参与旁听。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不按时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纪律,不得妨碍或者破坏听证秩序。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退场。
第十三条 听证会因听证代表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的2/3而延期举行的,本局应当另行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通过兰坪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新闻媒体再次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听证记录人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形成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前,将听证笔录交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代表认为笔录有错误或者疏漏的,有权要求改正;听证代表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载明情况。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本局应当将听证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本局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局务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组织听证所需费用由本局承担,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听证代表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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