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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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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0551-2022-186955
发文机构
兰坪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文      号
(第1号)
发文日期
2022-01-27 11:03:23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2年

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第1号)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火险等级逐渐升高,森林草原防火面临严峻形势。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高火险期和高危火险区域:从2022年2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在我县辖区内的所有山林和草原均属高火险区域。

二、从即日起,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林牧区;林牧区及林牧区边缘禁止一切烧荒、烧草、烧蜂、烧秸秆、烧垃圾、野炊、烤火、持火把照明、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禁止在坟山(墓地)烧香、烧纸、点蜡烛、燃放烟花爆竹。除特殊情形外,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居)民委员会不得受理野外用火申请事项。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违规用火的,一律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违规用火但未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各乡(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责成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派出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开展违规用火查处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工作,并指导各乡(镇)违规用火查处工作。县融媒体中心要强化对违规用火和火案查处工作的宣传报道,确保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震慑一方,避免野外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五、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切实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管理,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牧区用火、玩火。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火安全知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安全组织扑救。

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火险预警和气象信息发布、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扑火队伍管理,强化基本扑火技能培训。高火险期间扑火队伍要靠前驻防,保持高度警戒状态,服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一旦发生火情,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九、发生森林草原火情或接到火情报告后,村“两委”班子领导务必在第一时间组织扑救动员、队伍集结,并带队赶赴火场指挥扑救;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挂片领导要及时安排部署,第一时间作出扑救工作安排,并亲临一线指挥。森林草原火灾当日无法扑灭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必须到场指挥扑救。县林业和草原局班子成员按分片挂钩工作制度落实责任,挂钩乡(镇)发生火灾当日无法扑灭的,必须到场组织协调扑救工作。接到森林草原火情报告或举报后,公安机关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火场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十、严格行政问责程序。村委会发生2起一般火灾或1起较大森林火灾的,对村级领导干部启动问责;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内发生2起一般火灾或1起较大火灾的,对管护人员作解聘处理,并视情追究失职责任;乡(镇)发生4起一般火灾或2起较大森林火灾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和林业副主任、天保所长启动问责;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案未及时查处的,对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森林警察大队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启动问责;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时限要求到场组织指挥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干部启动问责;对因组织指挥不力导致灾害升级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从严追究失职责任;因对特殊人群管控不到位引发火灾的,对村“两委”班子片区负责人进行问责,并从严追究监护人监护责任。驻村工作队在戒严期内要积极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并协助村“两委”班子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扑火队伍。

十一、凡违反本命令规定用火和在组织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本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处罚。

   十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实行森林草原火灾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在我县林牧区内违规用火且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举报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纵火嫌疑人且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举报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纵火嫌疑人且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检举人信息将受到严格保护。



                                          县长 张竞超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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