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湿地保护法治化新征程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出台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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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0551-2021-182338
发文机构
兰坪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12-28 08:50:28

开启湿地保护法治化新征程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出台之际

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通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正式出台,中国湿地保护由此开启历史新纪元,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

至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标志着四个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已初步建立起相对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我国湿地分布广、面积大,湿地资源的丰富度和独特性在全球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湿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并由过去的湿地单一要素保护、局部保护延伸到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并且取得显著成效,赢得国际社会广泛赞誉。

由于长期以来对湿地的定义范围和功能价值认识不到位,导致破坏湿地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湿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份出台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国家层面出台一部湿地保护的上位法,既有现实需要也有实践基础。《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将对系统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制定《湿地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立法实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湿地工作,对湿地保护和修复一直牵挂于心,多次对湿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湿地保护法》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制定《湿地保护法》是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根本保障。《湿地保护法》以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出发点,遵循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重在构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等,制度设计更加系统全面,有利于用制度凝聚共识、规范管理、压实责任、严肃追责,为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制度保障。

制定《湿地保护法》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要的有力举措。候鸟翩飞、鱼翔浅底的湿地美景,充满生机,富有诗意,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生态产品。为了推进湿地保护,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年来持续关注湿地立法,反映人民心声。《湿地保护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通过制度规范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让湿地成为人民群众共建共享的绿色空间。

制定《湿地保护法》是中国引领全球生态治理、彰显大国形象的重要行动。2022年,是中国政府加入《湿地公约》30周年,我国也将承办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履行《湿地公约》,更好地参与和引领国际湿地保护,彰显中国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湿地保护法》符合时代要求,顺应国情民意,具有鲜明特色,充分体现法律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引领性。明确了一些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立法根本目的是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强调对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科学提出湿地的定义,体现了湿地的自然属性,也考虑了中国国情。对重点区域提出了针对性、专业性的保护措施——对建设项目占用国家重要湿地进行严格限制,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进行特别保护,全面禁止开采泥炭。明确了协同高效的管理机制——厘清国务院各部门、国家至县各层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参与湿地保护的责任,提出国务院林草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同时,《湿地保护法》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更大代价,凸显湿地的重要生态价值,也彰显依法保护湿地的坚决态度。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湿地保护法》已经正式颁布,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正积极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的法律体系仍在不断完善。我们要以此为契机,依法推进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和科学管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为全球生态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中国绿色时报社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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