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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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0551-2020-147603
发文机构
兰坪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09-22 14:20:00

关于《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材料

为便于各有关单位和公众更好地理解《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19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后,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制定《实施意见》列入2019年工作台账,要求省林草局与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负责完成。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部署,省林草局在已完成《构建云南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研究》、全省自然保护地管理现状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通过资料收集、深入调研、意见征求等工作,形成了《实施意见》代拟稿。2020年2月24日、4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实施意见》,6月2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有3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明确2020年,提出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方案、自然保护地空间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任务,制定自然保护地内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到2025年,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修订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法规规章,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和监督制度,初步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争取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建成具有云南特点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自然保护地占全省国土面积18%以上。

(二)重点任务。提出11个方面的具体任务。一是完成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任务,二是开展自然保护地评估及规划编制,三是整合归并优化自然保护地,四是分类分级分区设立自然保护地,五是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六是优化自然保护地范围与管控区划,七是加强自然保护地规范管理,八是规范自然保护地资源利用,九是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机制,十是建立自然生态监测体系和数字化管理平台,十一是强化自然保护地队伍建设。

(三)保障措施。为保障各项重点任务得以落实,《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管理机构建设、加强资金保障、强化技术支撑等4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三、重点问题说明

(一)关于自然保护地类型。根据机构改革精神,目前已正式划归国家林草局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类型有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9类。我省除了海洋公园和草原公园外,其余7类也已划归省林草局管理。据了解,国家林草局正在与农业农村部协商,准备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列为自然保护地的类型之一,但管理权限仍保留在农业农村部门。此外,我省在自然保护地建设实际中,还由地方政府或民间自发设立了部分自然保护小区。因此,《实施意见》列出的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包括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石漠)公园、水利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11种类型。

(二)关于目前已设置的州市和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处置。《指导意见》提出“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管理主体由省级政府确定”。在地方管理这一层级,《实施意见》只保留省级自然保护地,提出“目前已设立的州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地通过晋升、整合、归并和优化,纳入国家公园或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管理”,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整合前期有关工作的函》明确提出,要减少自然保护地管理层级,强化省级层面的管理,州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经评估论证后可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不再保留州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云南现有州市、县级自然保护地116处,面积虽然不大,但多数位于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生物多样性起到重要作用,是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民生福祉。但由于职能交错形成规划不一,边界参差不齐,大多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多数州市、县级自然保护地没有编制规划,缺乏科学规范的管理方式,总体保护管理效果不理想,故整合机构设置、实行统一管理就显得尤为必要。二是从管理实际看,现有州市、县两级自然保护地与国家级、省级按同样的要求来管理,按同样的法规进行监督。

(三)关于妥善解决现有自然保护地历史遗留问题的举措。我省的自然保护地始建于1958年,截至目前,共划定自然保护地360处,面积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4.32%。由于各类自然保护地划建初期处于抢救性保护自然资源的时期,加之对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要求不了解造成的盲目性,还有划建时的工作不认真、技术不发达,划建后长期不落实边界、不完善规划等原因,部分自然保护地将城镇、村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人工商品林等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区域,以及部分历史上已存在的探矿采矿权、水电项目和建设用地划入了自然保护地,出现了自然保护地无法依法管理,社区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按照《指导意见》“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要求,《实施意见》提出“解决好自然保护地内建制城镇、村庄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价值低的应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加大生态移民力度,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地原住居民管理措施、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必要生产生活用地管理办法、应搬迁居民的搬迁和过渡期方案,以及还林还草还湖还湿相关政策”“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对划入各类自然保护地的集体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按照依法依规、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协议保护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对自然保护地内的土地、森林、草地、湿地等,按规定实施生态补偿。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建立损害赔偿与伤害保险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等妥善处置举措。

相关文件:

云南省印发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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