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兰坪县财政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工作动态

云南省进一步明确执行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浏览:0  来源:

索引号
015280463-2022-195302
发文机构
兰坪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工作动态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05-18 09:02:1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2〕18号),明确了云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储企业及管理办法。


一、享受主体


  云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储企业包括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


  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二、优惠内容


  一是印花税优惠。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管理办法


  各级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把承储企业名单、委托储备相关情况和信息及时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减免税相关管理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服务电话:0886-12345 滇ICP备2021000418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3250047

滇公网安备:53332502000104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