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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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0447-2025-258721
发文机构
兰坪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兰政发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兰政发〔2025〕1 号
发文日期
2025-02-06 16:53:56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省、州驻兰坪各单位,驻兰坪军警部队,各人民团体,各企业: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防火戒严期和高危火险区域:2025年 2月 1 日至 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在我县辖区内的所有山林和草原均属高火险区域。

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林牧区各单位、住户及进入林牧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高火险天气在林缘、林内和草原烧田(地)埂、烧地边、烧杂草、烧秸秆、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开垦等农事用火。

(二)严禁在林缘、林内和草原焚烧纸币、点香、生火做饭、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

(三)严禁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点烧隔离带,严禁在林牧区建设、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或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生产性用火。

(四)严禁在林牧区、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篝火、烧烤、烧蜂、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用火,以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违规用火行为。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举行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其它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全面落实林长制,压紧压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健全防灭火责任机制,构建和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切实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真正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管理,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牧区用火、玩火。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派出所、综合行政执法队、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等部门开展违规用火查处工作。县公安局负责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工作,并指导各乡镇(街道)违规用火查处工作。县融媒体中心要强化对违规用火和火灾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工作。确保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避免野外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播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和省、州、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高火险信息、典型案例。要认真组织开展校园森林草原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防火安全知识。在出入林区的检查站、临时卡口及自然保护地出入口设置森林“防火码”,对进山入林人员做到扫码登记,对进山入林人员的防火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森林草原防灭火氛围。

五、严格管控火源。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要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将火源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认真落实“五类人”的监护责任。对重点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进山通道、城镇面山、坟山、林区牧区内的输变电线路等重点区域进行严防死守、重点排查。充分发挥地面巡护、瞭望监测、视频监控等作用,实施重点监控,加大巡查力度。对违规野外用火、火灾案件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做好应急响应。严格执行 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卫星热点“2小时反馈”和“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信息报送制度,确保火情信息畅通。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火险预警和气象信息发布、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扑火队伍管理,强化扑火技能培训。防火戒严期扑火队伍要靠前驻防,保持高度戒备状态,服从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一旦发生火情,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部门)接到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安全组织扑救。

八、凡违反本命令规定用火和在组织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司法机关要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执行本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 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 500元以下处罚。

九、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实行森林草原防火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在我县林牧区内违规用火且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提供破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查破案件的,按照刑事责任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分类,分别奖励举报人 1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奖励。检举人信息将依法受到严格保护。

 

 

兰坪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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