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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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0447-2023-162275
- 发文机构
- 兰坪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3-04-04 21:31:01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府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除了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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