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2012〕1号公告)


 

 

现公布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兰坪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多渠道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退出,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我县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五)县住建局用剩余租赁补贴资金统购的新房、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州各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县级专项建设配套资金;

(二)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房地产开发税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五)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

(六)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八)经县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工程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县人民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

(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取得工商营业许可证并依法经营和纳税2年以上的进城创业人员。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兰坪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其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在县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

(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证明;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县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

)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承诺书;

)进城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六)所在单位或社区、公安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开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七)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八)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

(九)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十)县住建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实物配租或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

(二)调查核实。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县住建局;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认定。县住建局对申请人材料及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

(四)审核。县住建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媒体向社会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签约。申请人与县住建局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社区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县住建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十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按照申请人员家庭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县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结果通过县住建局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

第十九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一)未按县住建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收到县住建局发出入住通知书后30日内未按期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区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不含廉租住房)条件的,实行优先配租。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

(一)居住在危房的;

(二)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但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县住建局须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必须限期退出。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必须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人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由县住建局向社会公布。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一)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三十三条  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县住建局依法收回房屋:

(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及户籍均已迁出本县的;

(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必须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须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第三十八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实施办法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兰坪县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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