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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兰坪县第一批火葬区实行遗体火化 和集中安葬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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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0447-2021-169903
发文机构
兰坪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06-18 14:55:12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兰坪县第一批火葬区实行遗体火化

和集中安葬的通告

5号

 

为加强殡葬管理,依法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火葬区调整划定的通知》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兰坪县第一批火葬区实行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

(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

(三)《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

(四)《兰坪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兰政规〔2020〕2号)。

(五)《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火葬区调整划定的通知》(怒政发〔2021〕6号)。

(六)《民政部 公安部 外交部 铁路部 交通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

(八)《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

(九)《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怒办发〔2016〕17号)。

二、兰坪县第一批火葬区范围

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火葬区调整划定的通知》(怒政发〔2021〕6号),兰坪县8个乡镇35个村(社区)被划定为第一批火葬区(其他村、社区待省人民政府批准划为火葬区后执行),具体名单如下:

(一)金顶镇:江头河社区、玉泉社区、团结社区、玉屏社区、金龙社区、文兴社区、永安社区、永昌社区、永泰社区、永兴社区、永祥社区、箐门村委会、官坪村委会、七联村委会、金凤村委会、大龙村委会、来龙村委会、福坪村委会、高坪村委会、干竹河村委会。

(二)通甸镇:通甸村委会、福登村委会、黄松村委会、丰华村委会、八十一社区。

(三)啦井镇:啦井村委会、桃树村委会、挂登村委会。

(四)营盘镇:沧东村委会、梨园社区。

(五)河西乡:河西村委会。

(六)中排乡:中排村委会。

(七)石登乡:石登村委会。

(八)兔峨乡:兔峨村委会、永福社区。

三、遗体火化和集中安葬对象

(一)兰坪县第一批火葬区内公民死亡的,自2021年6月30日24时起实行火化和集中安葬。火化统一在兰坪县殡仪馆(火化车间)火化,集中安葬在县乡村公墓。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州驻地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部队官兵、无军籍职工、军队离退休人员,外来人员(含务工、经商、旅游、探亲、途径、流浪乞讨人员),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及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遗体实行火化,入公墓安葬。

四、特殊对象遗体处理

(一)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县公安机关验尸出具证明后实行火化和集中安葬。

(二)下列人员的遗体火化,除由丧属或者接待单位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是港澳居民的,提交丧属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京办事处的书面申请;

2.是台湾同胞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或者台湾事务部门的书面申请;

3.是华侨的,提交丧属、接待单位、侨务部门的书面申请;

4.是外国人的,提交丧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书面申请。

(三)尊重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其中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五、遗体转运规定

(一)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运送,丧属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自行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

(二)凡属异地(跨县)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需向县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三)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尸体运输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仪馆加强太平间的尸体管理,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24小时内报告殡仪馆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部门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交通运输机构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四)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遗体、骸骨或者骨灰需要运往国(境)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违反殡葬管理法律规定行为

(一)禁止在城区主干道、人行道、广场、单位、小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殡葬行为。

(二)禁止修建活人墓。违反规定修建的活人墓,由墓地所在地政府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将依法拆除。

(三)禁止在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不相符合的其他设施。

(四)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安埋遗体、建造坟墓:

1.耕地、林地;

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文物保护区;

3.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

4.公路主干线沿线两侧地界内、旅游特色村(寨)范围内;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区域内已有的坟墓,除因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予以保留的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五)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内制造出售棺材、坟石等土葬用品。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行业的,将进行严厉查处。

(六)骨灰安葬于公墓或骨灰堂,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七、殡葬惠民政策

(一)除财政供养人员、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外,户籍属兰坪县火葬区的城乡居民遗体火化的,给予一次性火化补助1000元;户籍在兰坪县火葬区的城乡低保户、孤儿(困境儿童)、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等其他困难群众遗体火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户籍在兰坪县非火葬区的城乡居民自愿火化遗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二)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或骨灰堂安放的,除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外,免收县内遗体运输费、火化费、3天内的遗体寄存费、1年内骨灰寄存费,其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三)火葬区内人员死亡后,进入兰坪县骨灰公墓或政府划定区域内以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撒葬、平地深埋不留墓碑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非火葬区内人员死亡后,进入兰坪县骨灰公墓或政府划定区域内以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撒葬、平地深埋不留墓碑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对已葬坟墓自愿自行拆除后搬迁至骨灰公墓安葬的,免收火化费、遗体运输费,并免费提供指定骨灰盒。因住建、交通、水利、教育、旅游、工业等政府项目开发需要搬迁的已葬坟墓,以骨灰安葬方式进入公墓安葬的,给予1000元/冢的奖励。

(五)丧葬补助和奖励资金凭兰坪县殡葬管理服务中心发放的火化证、开具的安葬(含节地生态葬)证明到县民政局领取,丧葬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重复享受。

(六)丧属无火化证或骨灰二次装棺土葬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等费用。

八、全面推进移风易俗

(一)党员、干部及亲属应当带头文明节俭治丧,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绿色低碳祭扫,带头宣传殡葬改革政策。

(二)破除传统迷信思想,杜绝按时辰接殡、按时辰火化等陋习。殡仪馆根据死者家属确定的接殡时间,根据先后顺序安排车辆到丧属家中接运遗体,按接殡车辆到达殡仪馆的先后顺序依次火化遗体。

(三)县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各乡镇、村(社区)按“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本辖区、本系统内殡葬火化工作宣传、发动、督促。对发生违反殡葬管理规定行为的乡镇、单位,严肃追究责任。

九、有关要求

(一)非火葬区居民死亡后土葬的,应当埋入公墓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内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得建造坟墓,只立墓碑(高度低于80厘米)。自愿实行火葬的,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二)死亡后应当火化的对象,其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村(社区)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应当在10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批准。

(三)拒绝、阻碍乡镇人民政府或殡葬管理部门执行公务,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尽事宜,按《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和《兰坪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自2021年6月30日24时起实施,本《通告》由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解释,监督咨询电话:0886-3212792、0886-3211055。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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