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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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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0447-2009-47944
发文机构
兰坪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09-08-10 16:01: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省、州驻兰坪各单位,驻兰坪武警部队,各人民团体,各企业:

《兰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医疗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兰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生育医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兰坪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工作,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收缴支付工作。

第四条  生育医疗费由县财政筹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 “结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实行包干使用。具体支付标准为:

1.顺产(含早产)1000元,难产侧切1500元,难产剖腹2000元。

2.女职工第一次放置节育环医疗费20元,皮下埋置医疗费30元,结扎医疗费300元,男职工结扎医疗费150元。

3.女职工生育后第一次节育措施失败流产或未生育过流产医疗费200元。

4.女职工生育后第一次节育措施失败宫外孕或未生育过第一次宫外孕医疗费2000元。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第一个孩子属于残疾或死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仍享受生育待遇。

第七条  未采取任何避孕节育措施,造成计划外怀孕、实行补救手术的费用一律自理。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节育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外出期间到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报销。

第九条  女职工生育、流产或节育后发生的费用,由单位财务人员或者本人持单位证明、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准生证》《结婚证》《出生证》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流产节育和双处方、用药清单等有关证明到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销。产假、补助费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女职工,从办理手续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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