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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兰坪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怒办字〔2019〕7号)精神,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兰坪县审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兰坪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兰坪县审计局,接受中共兰坪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兰坪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兰坪县委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研究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措施,向中共兰坪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研究制定审计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政策、改革方案。兰坪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兰坪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接受中共兰坪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兰坪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和县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地方性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有关法规草案。

(三)向中共兰坪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县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合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规定对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县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九)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和审计资源配置,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在编制管理、干部管理、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结果报告、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全县统筹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兰坪县审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文电、机要、信息、安全、保密、统计、信访、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对外交流等工作,对审计工作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管理县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有关事务。负责全县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批,负责局机关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法规股。承担有关地方性制度规定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指导监督全县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跟踪审计移送案件、线索及其他事项的立案及处理情况。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三)财政审计股。组织审计国家和县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审计税收征管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组织审计县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组织县级投资、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决算审计。承担投资领域内外联系协调和其他综合性工作。

(五)经济责任审计股。负责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县级各人民团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负责人,县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及依法属于兰坪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兰坪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社会保障审计股。组织审计县直部门、下级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企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农业农村审计股。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

(八)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股。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九)电子数据审计股。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县属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

(十)行政事业审计股。组织审计县直部门及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第六条  兰坪县审计局行政编制18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1名兼任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副科级;总审计师1名,副科级。

第七条  兰坪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兰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兰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接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兰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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