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职责
办公地址:兰坪县城区怒江路玉林小区55号
办公电话:0886-3211542 321522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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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 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怒办字〔2024〕6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林草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林草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和省委、州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 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 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 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 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 林采伐限额,经省州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 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 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公益林审核、报批,组织实 施省级公益林划定,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兰坪县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 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 及调整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 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有关标准。协助开展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 工作。负责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初审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报经批准后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初审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 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 督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 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兰坪县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 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 护。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
(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林业和草原领域执法 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和指导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 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森林和草原 火灾预防,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 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的权 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及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 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承担林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组织、指导林地、草原、湿地管理、林权管理,负责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等。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同县自然资 源局指导地方林权登记、草原登记等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林草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 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 案查处。
(二)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 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 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有关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级 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 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减灾规划,指 导协调有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 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草局、县气象局 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 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构,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县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 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 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和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3.必要时,县林草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兰坪县应急 指挥机构名义部署有关防治工作。
(三)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方面 的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受县林草局委托,以县林草局 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林草局负责林业和草原具体执法业务管理和队伍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林草局根据本规定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县林草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 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文秘、信息、安全、督查、保密、信访、档案、议案建议提案、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 后勤行政事务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 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 综合考核、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股。承担起草有关林业和草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 法监督、行政应诉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法制审核。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 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法治建设规划与年度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的编制及管理和“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系 统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拟订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县级林业和草原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承担法律顾问室职责,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三)生态保护修复股(兰坪县国有林场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土绿化和退耕(牧)还林还草工程的方针政策。承担森 林、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方针政 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退耕还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 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指导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起草荒漠化防治、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有关 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荒漠化防治重点 生态工程。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区基本建 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 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 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 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编制、审定退耕(牧)还林还草工 程总体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工程实施;负责制定工程 建设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管理办法、检查验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四)森林资源管理股(林长制综合股)。拟订森林资源保 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州批准后监督执行。 承担林地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 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 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天然 林保护修复工程的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审定天然林保护修复工 程总体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工程实施;负责制定工程 建设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管理办法、检查验收标准等规范性文 件;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强对森林管护人员的管理,对森林资源实行全方位管护。负责公益林保护有关工作。承担林长制工作 具体组织实施。
(五)草原与湿地管理股。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 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退耕(牧) 还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 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 的开发利用。承办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六)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地管理股。组织开展陆生野生 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工作。提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指导 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 用。承办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 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 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组织 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 指导、管理和监督。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风景名胜区建设项 目选址方案初审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承担 “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
(七)林业草原改革与产业发展股。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 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化和 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 知识产权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 因生物安全。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负责林业 和草原宣传、教育有关工作。
(八)规划财务股。研究提出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 施。建立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 部门预算。管理监督中央、省级、州级和县级林业和草原资金及 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的 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 行业会计核算和规费。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负责统计信息工作、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 督管理工作。
(九)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开展 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负责指 导、监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 扑救工作;协调、督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指导、监督开展 防火设施建设、火情预警、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 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落实综合防灾减灾相关要求,承担林草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24日起施行。


